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对实际控制人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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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付晓云 李楠 

机构地区:[1]河南高院

出  处:《公民与法(审判版)》2021年第6期49-50,共2页Citizen and Law

摘  要:裁判要旨《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了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但其行为主体仅限于股东。实践中,公司实际控制人利用其强势地位损害公司独立人格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賠楼责任。案情2015年8月25日、9月25日,甲公司与乙公司各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供油9500吨。

关 键 词: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债务承担 实际控制人 公司独立人格 裁判要旨 《公司法》 行为主体 强势地位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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