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能否承担下属机构的违法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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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郑文明 

机构地区:[1]广东省潮州市人社局

出  处:《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政策专刊》2021年第9期41-42,共2页Legislation and Policy of Labour and Social Security

摘  要:案情简介2016年8月29日,张某向潮州人社局投诉甲公司第一门市部没有为其缴纳社保费,没有支付经济赔偿金。经人社局立案调查后认定,第一门市部系甲公司下属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张某自2000年9月中旬至2016年6月21日在甲公司第一门市部工作,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视为自2009年1月1日起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一门市部没有为张某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申报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关 键 词: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违法行政 下属机构 营业执照 立案调查 社会保险费 经济赔偿金 社保费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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