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精神抚慰的类型化建构  

在线阅读下载全文

作  者:赵海永 

机构地区:[1]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21年第25期93-98,共6页People's Judicature

基  金:山东省社会科学规划审判研究专题“人民法院防范化解重大风险问题研究”19CSPJ10研究成果之一。

摘  要:以定型评价与酌定评价相结合为主要特征的类型化是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发展的趋势,这一趋势在国家赔偿精神抚慰领域中仍然延续。国家赔偿精神抚慰类型化有助于增强其公信力,有助于规范抚慰功能之发挥。国家赔偿法立法上关于精神抚慰范围的限定性、侵权主体的特殊性和受害人主观过错的限缩性,都为国家赔偿精神抚慰的类型化提供了前提条件。国家侵权从精神受损角度看可分为4种类型,即限剥型侵权、伤害型侵权、评价型侵权、虐待型侵权。对于限剥型、伤害型侵权,精神抚慰可采用定型化的方式,与国家上年度职工年(日)平均工资锚定;对于评价型、虐待型侵权,精神抚慰可采用分级方式酌定予以赔偿;并可采用一般规则、增减规则、比照规则、遵守和突破限制规则,对定型评价与酌定评价进行整合。

关 键 词:精神抚慰 国家赔偿 主观过错 侵权主体 国家侵权 限制规则 限定性 类型化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耦合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同被引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期刊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的主题
相关的作者对象
相关的机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