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业按预收账款征税的财税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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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邢国平 

机构地区:[1]不详

出  处:《税收征纳》2021年第8期35-36,共2页

摘  要: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五条第(二)项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二条的规定,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关 键 词: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租赁业 预收账款 营改增试点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租赁服务 预收款 征税 

分 类 号:F81[经济管理—财政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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