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下保险人和投保人利益的衡平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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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叶宝荣 

机构地区:[1]福建联合信实(湖里)律师事务所

出  处:《中国保险》2021年第9期51-54,共4页China Insurance

摘  要:民法典时代的开启,将对民商事活动产生密切而深远的影响,其中包括保险业。民法典并未废止保险法,保险的经营活动尤其是保险合同不仅要受保险法的规制,还需接受民法典的统领。而民法典对法律基础的调整,必然影响法律关系主体的地位。本文以保险人的提示说明义务和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为视角,从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的博弈中观察双方权利义务在民法典下的衡平,进而考量和探讨其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

关 键 词:如实告知义务 保险合同 民法典 衡平 法律关系主体 民商事活动 保险人 司法实践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D922.284[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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