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韩长印[1] 张旭东 Han Changyin;Zhang Xudong
机构地区:[1]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
出 处:《法律适用》2021年第9期25-35,共11页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摘 要:《企业破产法》关于未申报债权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仍可获得清偿的规则,削弱了重整程序的挽救功能,且与破产程序的总括性程序特征相悖。实践中采取的预留清偿资金、出售式重整、计划约定不再清偿等修正措施,面临着法律依据不足、适用范围有限等困境。支持有条件清偿的"债权补充受偿"理论,未能区分补充申报制度适用的时间节点,无法作为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补充受偿的有效支撑;而否定清偿的"重整后公司人格差异"理论,则忽视了重整方式及计划内容对公司人格的不同影响,无法否定所有未申报债权的清偿主张。未申报债权的清偿规则,应在重整程序与民法理论的框架内加以重构。本文主张,未申报债权不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仅在有正当理由未申报时可认定为诉讼时效中止,债权人可在相关障碍消除或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的6个月内,按照重整计划约定的清偿比例和方式请求补充受偿。
关 键 词:重整程序 未申报债权 概括清偿 时效中止 破产补充受偿
分 类 号:D922.291.92[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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