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框架下司法对外观主义理论的精准把握与限缩适用  被引量:3

Accurate Comprehension and Narrow Application of the Rechtsschein theory by Judicature in the Framework of Civil C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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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毛海波 Mao Haibo

机构地区:[1]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商事(破产)庭

出  处:《法律适用》2021年第9期128-137,共10页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摘  要:外观主义制度只保护对错误公示产生合理信赖的第三人,其对交易对象产生误解所引发的信赖不在此列。同时,对第三人"善意"的把握,因公示属于设权式还是证权式而应有所区别。正确适用"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的规则,不能仅因该第三人成为登记名义人就认定其取得了标的物的所有权。厘定外观主义的适用边界,将其仅限定于就登记标的物的交易行为,将非通过交易而仅对登记名义人享有一般债权的第三人排除在外。

关 键 词:外观主义 公示公信原则 善意取得 交易行为 一般债权人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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