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必须以农民利益为主导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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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任大鹏[1] 

机构地区:[1]中国农业大学人文与发展学院法律系

出  处:《理论导报》2021年第6期58-59,共2页

摘  要: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要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朝着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不断迈进。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中,坚持农民主体地位,既是党中央的要求,又是实践的需要,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的重要制度安排。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必须以农民利益为主导。维护农民根本利益是法律确立的重要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第四条规定了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法律原则。

关 键 词:党的十九大报告 乡村振兴战略 改革发展成果 农民根本利益 农民主体地位 促进法 共同富裕 法律确立 

分 类 号:D92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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