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回复请求权的三角结构——试以规范群视角为展开  

The Triangle Structure of Inheriting the Right to Reply Request--Try to Expand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Norm Grou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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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吴昊 Wu Hao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200042

出  处:《研究生法学》2021年第4期11-24,共14页Graduate Law Review

摘  要:继承回复请求权系指真正继承人得以对抗遗产占有人,而在继承法上所享有的特别的返还请求权。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生效,民法学界通说所认为继承回复请求权在现行法下的存在标志——《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8条已然不复存在,但这一变化并不影响继承回复请求权的适用,因为其真正的请求权基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5条及179条第1款第5项;此外,由于这一制度的特殊意旨,需要与不当得利、无因管理、所有人占有人关系等制度相联系,以确定义务人的责任范围;继承人、遗产占有人以及第三人之间所形成的三角关系,需要通过利益衡量的方式确定返还责任。

关 键 词:继承回复请求权 侵害继承权 恢复原状 返还请求权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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