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账款质押的权利竞存顺位适用困境与解决路径  被引量:1

The Dilemma and Solution of the Application of the Sequence of Rights Competing for Deposit in the Pledge of Accounts Receivab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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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梁莹 LIANG Ying

机构地区:[1]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出  处:《海南金融》2021年第10期37-46,共10页Hainan Finance

摘  要:应收账款质押制度,是消费性担保向投资性担保过渡下的产物。为求融资便利,需明确应收账款上竞存担保权利的顺位。民商合一的体例下,传统的民事担保以登记公示的顺序确定权利顺位,但延及商事融资领域则不合时宜。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属于商主体交易的范畴,宜从商主体的风险担责能力视角,对优先权利顺位进行考量,视各主体是否履行权利公示义务,是否履行合理注意义务以及是否容忍他人权利存在,以之为标准,确认先履行登记公示义务、已尽合理注意义务的质权人优先于抵销权人和受让人。反之,若抵销发生在先,质权人因未尽合理注意义务而劣后于抵销权人。若让与发生在先,其未作登记情形之下仍以质权为先。

关 键 词:应收账款质权 商事担保 风险担责能力 抵销 让与 

分 类 号:DF438.7[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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