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违纪违法事实材料的几点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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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程欢 李妍 

机构地区:[1]太原市小店区纪委监委

出  处:《支部建设》2021年第27期33-35,共3页

摘  要:《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和处分决定必须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处理、处分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应当同本人见面。《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五十一条规定,查明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后,审查调查组应当撰写事实材料,与被审查调查人见面,听取意见。

关 键 词:纪律检查机关 处分决定 监督执纪 事实材料 《中国共产党章程》 职务犯罪 违纪违法 听取意见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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