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人脸识别构成侵权,仅5种情形可以免责  

在线阅读下载全文

作  者:李文杰 

机构地区:[1]不详

出  处:《网络传播》2021年第8期90-91,共2页New Media

摘  要:7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发布,对经营场所滥用人脸识别技术、小区“刷脸”进门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其中明确,对于违反单独同意,或者强迫、变相强迫自然人同意处理其人脸信息的,构成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益的行为。规定自8月1日起施行。

关 键 词:人脸识别技术 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 侵权 个人信息 经营场所 自然人人格权 滥用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耦合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同被引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期刊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的主题
相关的作者对象
相关的机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