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群组管理行为的性质  

Nature of Internet Group Management Ac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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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胡云红[1] 宋天一 Hu Yunhong;Song Tianyi

机构地区:[1]国家法官学院 [2]武汉大学

出  处:《人民司法》2021年第26期40-43,共4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群主对互联网群组的管理行为,是对互联网群组自治规则的运用,属于不产生民事法律关系的情谊行为,因此基于互联网群组管理行为产生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当事人滥用诉权,以不适当目的或不正当目的提起诉讼,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可以不予退还。

关 键 词:情谊行为 自治规则 民事诉讼 滥用诉权 民事法律关系 提起诉讼 互联网 案件受理费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D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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