显著轻微违约对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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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坤 

机构地区:[1]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21年第26期55-58,共4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当违约方的违约行为显著轻微时,应依诚实信用原则对合同约定解除权予以适当限制。是否构成显著轻微违约,可从违约方的主观过错、违约行为程度、违约行为后果三个方面分析,并结合守约方行使合同约定解除权的方式和时间、合同当事人对于违约行为的态度、违约行为与解约损失的关系等因素予以综合认定。

关 键 词:违约行为 违约方 主观过错 合同解除权 显著轻微 约定解除权 适当限制 合同当事人 

分 类 号:D923.6[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D920.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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