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收回海域使用权的补偿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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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钢 王永宏 

机构地区:[1]沈阳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21年第26期103-105,共3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在提前收回海域使用权行政补偿诉讼案件中,基于原海域使用权人出租该海域开展海水养殖经营项目,且形成多人连环转租的情况,对于行政机关依据海域使用管理法和相关补偿办法规定向原海域使用权人(原始出租人)和现经营者作出的行政补偿行为,中间环节的承租人和转租人因不享有补偿利益,与该行政补偿行为没有利害关系,对该行政补偿行为不具有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若中间环节的承租人和转租人认为其对租赁海域经营或者附属设施有投资,基于合同约定或者添附等享有财产权益的,应当依据民事法律规范另行主张权利。

关 键 词:提起行政诉讼 民事法律规范 补偿行为 海域使用权 财产权益 补偿对象 提前收回 海水养殖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D922.6D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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