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现担保物权对刑事追赃的排除路径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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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魏智娟 韩小龙 

机构地区:[1]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21年第26期106-109,共4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具有非讼性,旨在提高担保物变价的效率,强制执行程序对此应一以贯之,无法定事由和依据时不得任意中止强制执行。涉及刑民交叉案件,不同视野下的查明、判断标准有所不同,但不能一概“以刑否民”,“先刑后民”原则必须受到严格限制,防止刑事案件不当介入阻碍担保物权人优先债权之实现。同时,对赃款赃物之善意取得应进行扩展解释,对凡是符合善意取得实质要件的权利人在刑事追缴中应予以排除,以保障担保物权人优先于被害人退赔而获得及时清偿。

关 键 词:善意取得 担保物权 赃款赃物 强制执行 实质要件 刑事案件 先刑后民 法定事由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D9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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