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程序中自行和解制度的适用 以纺中纺公司案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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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郝振 章伟 

机构地区:[1]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出  处:《中国审判》2021年第17期65-67,共3页China Trial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五条关于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协议的规定,系民事和解制度在破产程序中的具体适用。区别于适用债权人“多数决”规则的破产和解制度,其需要获得全体债权人的一致同意,故可称之为破产自行和解制度。本文以一具体案例对其在司法实践中应如何适用进行探讨。

关 键 词:破产程序 破产和解制度 债权债务 多数决 民事和解 中纺公司 《企业破产法》 自行和解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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