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价旅游合同非人格权精神损害违约金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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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温光 

机构地区:[1]北京市丹宁律师事务所,北京100034

出  处:《锋绘》2021年第11期228-229,共2页Art and Design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之责任竞合条款,规定了合同债权人在债务人加害给付时,须选择主张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之一;而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条之请求权聚合条款,提供了合同场景下人格权更周全的救济路径。鉴于包价旅游合同具有纯粹精神利益相关特质,其本应属于合同履行利益和可预见范围,但司法实践对于合同之诉非人格权精神损害难以救济,有必要通过文义解释扩充违约金的范围。在旅游者和旅行社意思自治前提下,若包价旅游合同中明示预设了非人格权精神损害违约金,“可预见性”明显补强,则应适用民法典违约金规则,在旅游者非人格权精神损害违约金低于或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时,由法官或仲裁员自由心证,行使裁量权予以调整;若包价旅游合同中未明示预设非人格权精神损害违约金,“可预见性”略有不足,则排除其适用。以此,更好地保障旅游者的精神利益;同时,对解决旅游业市场“劣币驱良币”、“零负团费”等现象大有裨益。

关 键 词:包价旅游合同 非人格权 精神损害 违约金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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