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可转债实践的适应及调整  

The Adaptation and Adjustment of Company Law to the Practice of Convertible Bonds of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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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燕[1,2] 方彦 Li Yan;Fang Yan

机构地区:[1]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重庆401120 [2]重庆市民事检察研究基地

出  处:《学海》2021年第5期157-164,共8页Academia Bimestris

基  金:内陆开放法律研究中心2021年度课题“营商环境背景下的商事司法创新研究”的部分成果;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2020年度科研创新项目“股东协议的适法性探索与实效分析”(项目号:MS-BS2020-001)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可转债具备股与债二重性质及优势,有限责任公司可转债发行、转换与交易实践对其人合性、股权结构及股东权益等产生重大影响,以《公司法》为代表的可转债规则有必要对此作出回应。本文通过对我国可转债发行主体及定义规则的盘点与梳理,提出《公司法》应明确有限责任公司的发行主体地位;其次提出应构建完备的有限责任公司可转债股东优先权制度,在不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维护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保全原股东出资比例及价值,平衡公司、股东、债券持有人三方利益,减少可预期冲突与纠纷。

关 键 词:有限责任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 发行主体 优先认购权 优先购买权 

分 类 号:D922.291.91[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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