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案类社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障碍与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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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永明 高新林 许晓艳 

机构地区:[1]不详

出  处:《社区》2021年第18期26-27,共2页Community

摘  要:备案类社区社会组织是社区社会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备案管理的社区社会组织有一个共同特点,即不符合法定登记条件、但又为群众需求。江苏省民政厅为满足这类社区社会组织合法化的要求,根据民政部2017年12月印发的《关于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意见》,印发《关于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实施意见》,提出“登记+备案”的双轨模式,符合法定条件的由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管理,达不到法定登记条件的由所在镇街(乡)承担备案管理责任。

关 键 词:民政部门 法定条件 社区社会组织 依法登记 社会组织培育 备案 双轨模式 合法化 

分 类 号:D63[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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