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实现正义:司法裁量权责主体的错位认知及其矫正--以法院整体本位为内在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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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贾升宗 

机构地区:[1]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

出  处:《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2021年第5期149-160,共12页Shandong Judges Training Institute Journal

摘  要:理论界和实务界仍然存在司法裁量权的权责主体均归属于法官的认知偏差,这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权力行使的失范现状。相较于法官个体本位而言,由法院整体本位行使司法裁量权明显更符合国家权力配置要求,更契合形式法治向实质法治过渡的时代背景,在实践层面也更有比较优势。鉴于此,厘清其权力结构逻辑,从而进行错位认知矫正显得尤为迫切。在形式法治场域向实质法治场域过渡背景下,司法裁量权应当坚持法院整体本位,分为封闭型司法裁量权和开放型司法裁量权,由合议庭、独任法官依据司法责任制原则行使封闭型司法裁量权,由审判委员会依据民主集中制原则行使开放型司法裁量权,是解决当前权力失范现状的更优制度设计。

关 键 词:司法裁量权 法院整体本位 司法责任制 民主集中制 

分 类 号:DF8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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