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总则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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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实验动物与比较医学》编辑部 

机构地区:[1]不详

出  处:《实验动物与比较医学》2021年第5期398-398,共1页Laboratory Animal and Comparative Medicine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0年10月17日通过,自2021年4月15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安全,防范和应对生物安全风险,保障人民生命健康,保护生物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生物技术健康发展,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生物安全,是指国家有效防范和应对危险生物因子及相关因素威胁,生物技术能够稳定健康发展,人民生命健康和生态系统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威胁的状态,生物领域具备维护国家安全和持续发展的能力。从事下列活动,适用本法:(1)防控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2)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3)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4)人类遗传资源与生物资源安全管理;(5)防范外来物种入侵与保护生物多样性;(6)应对微生物耐药;(7)防范生物恐怖袭击与防御生物武器威胁;(8)其他与生物安全相关的活动。

关 键 词:生物安全法 人民生命健康 人类遗传资源 生物安全管理 外来物种入侵 人类命运共同体 生物资源 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分 类 号:D922.16[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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