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安全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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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实验动物与比较医学》编辑部 

机构地区:[1]不详

出  处:《实验动物与比较医学》2021年第5期417-417,共1页Laboratory Animal and Comparative Medicine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0年10月17日通过,自2021年4月15日起施行。第四章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安全第三十四条国家加强对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活动的安全管理,禁止从事危及公众健康、损害生物资源、破坏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等危害生物安全的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活动。从事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活动,应当符合伦理原则。第三十五条从事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活动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的安全负责,采取生物安全风险防控措施,制定生物安全培训、跟踪检查、定期报告等工作制度,强化过程管理。第三十六条国家对生物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实行分类管理。根据对公众健康、工业农业、生态环境等造成危害的风险程度,将生物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分为高风险、中风险、低风险三类。生物技术研究、开发活动风险分类标准及名录由国务院科学技术、卫生健康、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关 键 词:生物安全法 伦理原则 风险防控措施 生物资源 风险分类 分类管理 职责分工 定期报告 

分 类 号:D922.16[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Q-0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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