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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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实验动物与比较医学》编辑部 

机构地区:[1]不详

出  处:《实验动物与比较医学》2021年第5期465-465,共1页Laboratory Animal and Comparative Medicine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0年10月17日通过,自2021年4月15日起施行。第五章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第四十二条国家加强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管理,制定统一的实验室生物安全标准。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应当符合生物安全国家标准和要求。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国家标准和实验室技术规范、操作规程,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第四十三条国家根据病原微生物的传染性、感染后对人和动物的个体或者群体的危害程度,对病原微生物实行分类管理。从事高致病性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样本采集、保藏、运输活动,应当具备相应条件,符合生物安全管理规范。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健康、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

关 键 词:病原微生物 样本采集 实验室生物安全 高致病性 分类管理 操作规程 卫生健康 安全防范措施 

分 类 号:D922.16[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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