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生物安全能力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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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实验动物与比较医学》编辑部 

机构地区:[1]不详

出  处:《实验动物与比较医学》2021年第5期468-468,共1页Laboratory Animal and Comparative Medicine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0年10月17日通过,自2021年4月15日起施行。第八章生物安全能力建设第六十六条国家制定生物安全事业发展规划,加强生物安全能力建设,提高应对生物安全事件的能力和水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生物安全事业发展,按照事权划分,将支持下列生物安全事业发展的相关支出列入政府预算:(1)监测网络的构建和运行;(2)应急处置和防控物资的储备;(3)关键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行;(4)关键技术和产品的研究、开发;(5)人类遗传资源和生物资源的调查、保藏;(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要生物安全事业。

关 键 词:生物安全法 人类遗传资源 事业发展规划 关键基础设施 事权划分 能力和水平 生物资源 应急处置 

分 类 号:D922.16[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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