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社会中人工智能法律主体资格探析  被引量:3

An Exploration of the Qualification of Legal Subjects of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in the Intelligent Society

在线阅读下载全文

作  者:白玉杰 张昱[1] Bai Yujie;Zhang Yu

机构地区:[1]华东理工大学社会与公共管理学院,上海200237 [2]青海大学财经学院,青海西宁810016

出  处:《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5期25-32,共8页Journal of Fuzhou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摘  要:智能社会是万物互联的时代,人与人、人与物、物与物之间基于互联网联系到一起,万物互联、万物智能、万物感知将是智能社会的特征。许多本由人类完成的甚至人类无法完成的工作都可以交由人工智能完成,但若人工智能因自主决策造成损害,人类又无过错,是否应由人工智能对自己的损害行为承担责任呢?设问的前提是人工智能必需具备法律主体资格,然而,法律制度始终是以人为中心的,法律调整的终究都是因人的意志和行为而发生的法律关系,人工智能本质上还是机器,不具备法律主体资格。因此,可以通过制定人工智能技术法律伦理规范,参照《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相关规定制定适用于人工智能损害的责任分配规则,借鉴我国机动车管理制度,对人工智能进行规范化管理,采取增加保险类型等方式,以及保障科学技术的发展来恢复因人工智能致损而被撕裂的社会关系。

关 键 词:智能社会 人工智能 法律主体 

分 类 号:D901[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耦合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同被引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期刊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的主题
相关的作者对象
相关的机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