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落实数据安全法 促进跨境数据安全流动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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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徐德顺[1] 马凡慧 

机构地区:[1]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

出  处:《中国信息安全》2021年第7期75-77,共3页China Information Security

摘  要:《数据安全法》中关于跨境数据流动的第二条、第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六条和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等条款,对境内外数据处理活动、数据领域国际交流合作、数据出口管制、国别数据对等开放、数据出境安全管理、数据监管国际合作等都做出规定。从全球看,跨境数据流动监管仍未形成共识。无处不在的数据流动,引发人们关于个人隐私保护、消费者权利保护以及网络安全的担忧。中国政府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在认真贯彻落实《数据安全法》的同时,应积极推动世界贸易组织(WTO)数据监管规则框架改革。

关 键 词:数据安全 个人隐私保护 数据流动 网络安全 业务主管部门 国际交流合作 数据监管 跨境数据 

分 类 号:D922.16[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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