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司股东资格确认公示公信规则及其适用  

On the Rules of Publicity and Public Trust and its Application in the Confirmation of Shareholders' Qualif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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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富民 LI Fumin

机构地区:[1]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编辑部

出  处:《河南教育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5期35-39,共5页Journal of Henan Institute of Education(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摘  要:基于保障交易安全、提高交易效率、维护公司法律关系稳定的考虑,我国公司法应建立股东资格确认公示公信规则,以公示的股东资格信息为标准进行股东资格认定,在不同的法律关系中优先适用不同的股东资格公示形式,即使公示信息与事实不符,也应依据公示公信规则保护善意第三人。股东资格确认的公示公信规则不具有绝对效力,在外观主义所保护的利益不存在时,应允许利害关系人以实质证据推翻公示的股东资格信息。

关 键 词:股东资格确认 公示公信 推定 信赖 

分 类 号:D922.291.91[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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