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主体税种的确立:反思与路径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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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郭维真[1] 尚亿慧 

机构地区:[1]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出  处:《税务研究》2021年第10期26-30,共5页

摘  要:1994年分税制改革后,财政转移支付成为弥补地区财力缺口、均衡地区间财力差距、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手段。健全地方税体系,对于完善我国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具有重要意义,地方主体税种的确立又是健全地方税体系的重要一环。地方主体税种的确立,不仅可以改变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不匹配的现状,提升地方政府的经济调控能力,还可以实现地方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中的积极作用。税源具有地方性的税种,以不动产为典型代表,才是符合期待的地方主体税种。鉴于现有不动产税制的典型代表房产税、契税对地方税收收入的贡献率偏低,我们需要从整个税制结构出发对不动产税源予以综合考量,辅之以财税体制领域的相关配套改革,将确立地方主体税种的思路拓展至不动产的所得和消费征税层面。

关 键 词:地方税 主体税种 财权 事权 支出责任 不动产 

分 类 号:F812.42[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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