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机构地区:[1]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出 处:《税务研究》2021年第10期26-30,共5页
摘 要:1994年分税制改革后,财政转移支付成为弥补地区财力缺口、均衡地区间财力差距、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手段。健全地方税体系,对于完善我国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具有重要意义,地方主体税种的确立又是健全地方税体系的重要一环。地方主体税种的确立,不仅可以改变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不匹配的现状,提升地方政府的经济调控能力,还可以实现地方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中的积极作用。税源具有地方性的税种,以不动产为典型代表,才是符合期待的地方主体税种。鉴于现有不动产税制的典型代表房产税、契税对地方税收收入的贡献率偏低,我们需要从整个税制结构出发对不动产税源予以综合考量,辅之以财税体制领域的相关配套改革,将确立地方主体税种的思路拓展至不动产的所得和消费征税层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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