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法典时代税法对民法规范的适度承接  被引量:10

On the Appropriate Continuation of the Tax Law to the Norm of the Civil Law in the Age of Civil C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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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贾先川 米伊尔别克·赛力克 JIA Xianchuan;MIYIERBIEKE Sailike

机构地区:[1]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

出  处:《税务研究》2021年第10期69-74,共6页

摘  要:税法与民法的调整对象在社会财产关系方面存在交汇,使得税法与民法的协调成为不可回避的问题。对同一财产关系,形成民法在先、税法在后的不同层次的法律调整秩序。因此,税法与民法的协调主要表现为税法在通用概念术语、相关制度、评价效果等方面对民法规范的适度承接,即应当对税法中与《民法典》规定不一致、相冲突的规范进行清理,对《民法典》中可以借鉴的制度规定在税法中有条件地引入,对《民法典》中的新制度、新规范涉及的税收问题予以明确。

关 键 词:民法 税法 民法典 税收征管法 税收法定原则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D922.2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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