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矫治方法在监管工作中的实际应用性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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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邢娜[1] 金荣[1] 徐娜娜[1] 周瑞[1] 

机构地区:[1]黑龙江司法警官职业学院,黑龙江哈尔滨150060

出  处:《法制博览》2021年第28期149-151,共3页Legality Vision

摘  要:心理是行为产生的根源,犯罪心理是决定犯罪行为发生的内在决定性影响。罪犯之所以成为罪犯源于其心理结构中存在与社会法律评价相违背的因素。此外,监狱环境存在的亚文化因素也对罪犯产生消极的影响,致使其产生敌意、焦虑、抑郁等心理反应。如果不能在罪犯服刑期间实现对罪犯原有心理结构的打破与正向重构,那么所谓的把罪犯改造成守法公民这一愿望只能是理想中的目标,如果不能及时有效地缓解罪犯的消极心理,那么监管安全也失去了基本保障。本文立足监管工作实际,对心理矫治方法如何在监管工作中进行实际应用进行探讨。

关 键 词:犯罪心理结构 心理矫治 团体心理辅导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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