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追诉时效中断的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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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林峰[1] 

机构地区:[1]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510623

出  处:《中国检察官》2021年第16期12-15,共4页The Chinese Procurators

摘  要: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中,涉黑组织成员实施具体犯罪行为的时间决定了该宗犯罪是否产生追诉时效中断的后果。涉黑组织成员实施的个人犯罪因在追诉期限内又实施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而产生追诉时效中断。涉黑组织成员在组织存续期间实施的具体犯罪因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行为处于继续状态而产生追诉时效中断。如果涉黑组织成员在涉黑组织实际成立之后实施的具体犯罪在1997年刑法修订生效时已超过追诉期限,则不会产生追诉时效的中断。在追诉时效中断的情况下,具体个罪的追诉期限应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关 键 词: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继续犯 追诉时效中断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D925.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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