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第十五条被代理人商标之确定--以第162号指导案例“江小白商标纠纷案”为中心  

在线阅读下载全文

作  者:王太平[1,2] 

机构地区:[1]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2]华南国际知识产权研究院

出  处:《中华商标》2021年第9期11-15,共5页China Trademark

摘  要:2021年7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28批指导性案例,其中指导案例第162号“重庆江小白酒业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人重庆市江津酒厂(集团)有限公司商标权无效宣告行政纠纷案”[1](以下简称“‘江小白’案”)是《商标法》第十五条被代理人[2]商标确定的典型案例。构成被代理人商标是适用《商标法》第十五条的前提,“江小白”案提供了确定构成被代理人商标的最基本的规则,但被代理人商标的确定还有许多具体方面需要进一步澄清。因此,本文围绕“江小白”案谈谈《商标法》第十五条被代理人商标的确定。

关 键 词:被代理人 国家知识产权局 指导性案例 《商标法》 商标权 最高人民法院 白酒业 无效宣告 

分 类 号:D923.4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D920.5[政治法律—法学]

 

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耦合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同被引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期刊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的主题
相关的作者对象
相关的机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