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确权案件中在先著作权人或利害关系人的认定--评第14266011号图形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案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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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孔庆兵 

机构地区:[1]不详

出  处:《中华商标》2021年第9期38-41,共4页China Trademark

摘  要:要旨:本案的无效请求人提交的产品包装外观设计图案、委托设计合同、发送设计稿的电子邮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等证据虽然从形式上完成初步举证义务,但是诉争商标注册人提交了更早的境外版权登记、版权在先创作证明、使用授权以及案外人网站的转载等证据,尤其案外人网站至本案二审仍能登录并显示涉案作品上传时间早于请求人所有举证证据的形成时间,足以推翻无效请求人对涉案作品的权属证明。

关 键 词:商标注册人 利害关系人 案外人 著作权登记 商标权 商标确权 设计合同 电子邮件 

分 类 号:D923.4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D920.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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