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许可协议在许可人破产程序中的效力--美国Tempnology案评析  

The Effect of Trademark License Agreement in Licensor's Bankruptcy Proced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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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曲宗洪[1] 

机构地区:[1]北京工业大学

出  处:《中华商标》2021年第9期73-78,共6页China Trademark

摘  要:商标作为企业重要的战略资产,越来越多地被企业通过许可协议授予他人使用。如果被许可人破产,通常会解除协议。但是,当许可人破产时,此类许可协议可能遭遇挑战。一方面,为使破产程.序尤其是重整程序顺利进行,可能需要解除协议;另一方面,被许可人没有任何过错,如果协议被解除,只能申报普通债权,其对许可协议的合理信赖会落空,经营活动会受到严重影响而无法得到充分补偿。因此,商标许可协议在许可人破产程序中之效力,自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在美国一直富有争议。2019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审结Tempnology案,对于拒绝商标许可协议的效力给予明确的回答,尽管尚难断论解决了所有问题,但势必将对该领域的发展产生深刻的影响。

关 键 词:破产程序 被许可人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 合理信赖 商标许可 重整程序 战略资产 许可协议 

分 类 号:D91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D912.29[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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