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第三方义务理论在基层“微治理”中的应用——以物业服务企业在犬类管理中的义务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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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曲崇明[1] 

机构地区:[1]中共青岛市委党校学报编辑部,山东青岛266071

出  处:《中共合肥市委党校学报》2021年第5期34-37,共4页

摘  要:公共执法机关和私人主体实现法律层面的协同共治是畅通基层治理“微循环”的关键。行政法第三方义务理论提供了理论基础。以犬类管理为例,物业服务企业在其中能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物业法律义务不明、法律责任缺位是导致目前犬类管理效果不佳的重要原因。建议进一步明确物业在劝阻违法业主、举报违法行为等方面的法律义务。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法律义务的,执法机关有权予以处罚。需要注意的是物业服务企业没有执法权,其义务范围仅限于协助性、辅助性方面,其责任不能无限扩大。

关 键 词:物业服务企业 犬类管理 第三方义务 

分 类 号:D92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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