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的教义学分析与司法适用--关于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相关罪名的评析  被引量:6

Analysis of Pedagogy and Judicial Application on the Crime of Organizing and Participating in Gambling beyond the Boundary--Comment on Relevant Crimes Added in the 11th Amendment of Criminal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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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钱叶六 李鉴振[2] Qian Yeliu;Li Jianzhen

机构地区:[1]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 [2]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

出  处:《人民检察》2021年第17期1-5,共5页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摘  要: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的增设体现了国家从严打击赌博类犯罪的刑事政策。该罪中的组织不要求多人参与性,组织的对象亦不要求是多人;该罪的行为对象仅限于中国大陆具有中国国籍的公民;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包括利用信息网络、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中国公民参与国(境)外睹博。该罪在主观上不要求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包括两档法定刑,即对于组织参与国(境)外睹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和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关 键 词: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 以营利为目的 竞合 数罪并罚 情节加重犯 

分 类 号:D924[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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