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Supreme People's Court Rules on Some Issues about the Application of Applicable Law on Foreign-related Civil Relation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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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1年第10期18-19,共2页Gazette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摘  要:为正确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该法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民事关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一)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公民、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国籍人;(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三)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关 键 词:《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当事人一方 民事关系 经常居所地 涉外民事案件 无国籍人 外国法人 人民法院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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