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Supreme People's Court Rules on Some Issues about the Law Application in Trial of Cases Related to Delivery of Goods Without an Original Bill of Lad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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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1年第10期27-28,共2页Gazette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摘  要:为正确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第一条本规定所称正本提单包括记名提单、指示提单和不记名提单。第二条承运人违反法律规定,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损害正本提单持有人提单权利的,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要求承运人承担由此造成损失的民事责任。第三条承运人因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造成正本提单持有人损失的,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要求承运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承担侵权责任。

关 键 词: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 违反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正本提单 侵权责任 民事责任 记名提单 违约责任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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