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合同法中“合法行为胁迫”理论适用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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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郑睿[1] 

机构地区:[1]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

出  处:《中国审判》2021年第18期74-77,共4页China Trial

摘  要:概述在英国合同法中,当甲实施不正当威胁或施加不正当压力,迫使乙订立或变更合同时,甲的行为就构成胁迫(duress)。胁迫有三沖类型:对人胁迫、对物胁迫和经济胁迫。对人胁迫是指甲以威胁乙及与乙亲近之人的人身安全的方式,与乙订立或变更合同。对物胁迫是指甲以毁损、占有乙的财产的方式,威胁乙订立或变更合同。经济胁迫是指甲以违反合同的方式,向乙施压,使乙同意变更合同(如支付额外价款)。

关 键 词:变更合同 违反合同 合法行为 理论适用 指甲 胁迫 英国合同法 人身安全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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