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落槌——法院判决:无力赔偿可持续自行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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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何芳松 赵繁瑞 

机构地区:[1]不详

出  处:《中国审判》2021年第18期80-81,共2页China Trial

摘  要:8月24日,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省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潘某非法采矿的行为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应承担4万余元的损害赔偿责任。考虑到潘某缺乏执行能力等原因,法院判决潘某以补种树木并在市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的形式代替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关 键 词:一审判决 生态环境损害 法院判决 赔礼道歉 吉林省辽源市 经济赔偿责任 非法采矿 损害赔偿责任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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