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虚假刷量服务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以数推网络公司及谭某提供虚假刷量服务案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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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杜东安 

机构地区:[1]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中国审判》2021年第18期88-91,共4页China Trial

摘  要:互联网领域中,行为人接受他人刷量的委托后,自己并不直接实施刷量行为,而是将刷量订单转托给专门从事刷量服务的网络营销平台完成,自己从中赚取差价从而获得经济利益。

关 键 词:网络营销平台 不正当竞争 互联网领域 行为人 虚假 服务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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