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赔偿损失代替履行的条件和后果  被引量:13

Condition and Consequence of Replacing Performance of the Duty by Compensation for Lo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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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承亮[1] Li Chengliang

机构地区:[1]武汉大学法学院

出  处:《法学》2021年第10期109-123,共15页Law Science

摘  要:破解合同僵局的关键在于违约赔偿责任的承担,而不在于合同的解除。如果债务人能够以赔偿损失终止债务关系,合同僵局就不会产生。在《民法典》确立的履行优先模式下,代替型赔偿责任只有在强制履行被排除后才能适用。债权人享有解除权的,可以通过解除合同排除债务人的履行,并要求违约的债务人承担违约赔偿责任。违约的债务人不享有解除权,但可以直接根据《民法典》第580条第1款但书排除对自己给付义务的强制履行。《民法典》第580条第1款但书并非免责条款,债务人在排除了强制履行后,仍需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在符合《民法典》第580条第2款规定的条件时,债务人也可以申请解除合同,以赔偿损失代替履行。一方当事人根据《民法典》第580条第1款以赔偿损失代替履行后,双务合同的牵连性继续存在于代替型赔偿与对待给付之间,对待给付义务并不会因为给付义务的履行被排除而受影响。在对待给付为非金钱给付时,债权人仍然可以履行对待给付,并要求债务人全额赔偿给付的客观价值。

关 键 词:合同僵局 履行优先 强制履行 代替型赔偿责任 全额赔偿 

分 类 号:D923.6[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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