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行政确定制度的理论逻辑与制度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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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潘修中 张兴旺 

机构地区:[1]扬州大学会计系,江苏扬州225009 [2]江苏锦旺律师事务所,江苏扬州225012

出  处:《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21年第4期17-20,共4页Journal of Henan College Of Finance & Taxation

摘  要:目前,我国的税收行政确定制度零散且不成体系,难以发挥其应有的功能。从补正纳税人自行确定权(纳税申报)这一基点出发,较具逻辑的税收行政确定制度应当包含行政确定权和行政确定方法两个组成部分。其中,行政确定权应当包括针对不申报的税收决定、针对申报但存在瑕疵的税收更正及针对申报无瑕疵但属避税行为的税收调整;行政确定方法应坚持先据实确定、据实确定不能时才推定课税的原则。因此,我国有必要构建系统的行政确定权规定体系,审慎设置行政确定方法,引入行政再确定等,以完善税收行政确定制度。

关 键 词:税收核定 行政确定权 行政确定方法 据实确定 

分 类 号:F812.42[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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