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时代背景下的刑事责任主体化资格问题探析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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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瑞瑞 

机构地区:[1]上海政法学院警务学院,上海201701

出  处:《江汉论坛》2021年第11期105-110,共6页

基  金: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国际司法交流合作基地研究基金项目“基于全球营商环境报告的上合相关国家法律风险研究”(19SHJD001)、“基于法治指数的一带一路国家金融法律风险识别及对策路径研究”(CNSC017021)。

摘  要:人工智能的快速发展引发了刑法学界是否需要改变传统的刑事责任主体范围,赋予人工智能刑事责任主体资格的争论。对人工智能是否能成为刑事责任主体这一问题的探讨,在某种意义上是法学领域,即是否有必要在法律层面上设计或设置某一新型主体以应对科技发展所带来的诸多崭新问题。人工智能的发展程度不是决定人工智能能否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在现有的法秩序框架下,人类作为法律构建者的身份已经决定了人与人工智能的关系,进而否定了人工智能作为刑事责任主体的可能性。

关 键 词:人工智能 责任主体 智能化 法秩序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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