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造谣、传谣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的认定——以张某国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为例展开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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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宪权[1] 王哲[1] 薛军[2] 彭新林[3] 周少华 庄绪龙 方永梅 李梦龙[6] 薛专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大学 [2]北京大学 [3]北京师范大学 [4]广州大学 [5]苏州大学 [6]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7]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21年第28期104-109,共6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以及互联网用户的急剧增加,网络造谣、传谣现象也层出不穷。网络造谣、传谣行为具有传播速度快、范围广、成本低和影响大的特点,严重危及我国网络空间秩序以及线下社会管理秩序。对于网络造谣、传谣行为的刑法定性,司法解释已有明确规定,“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网络诽谤解释》第5条规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近日,江苏省南通市张某国因实施网络造谣、污蔑法官的行为而被一审、二审认定构成寻衅滋事罪,该案在一定范围内引发对网络造谣、传谣行为能否构成寻衅滋事罪的讨论。

关 键 词:寻衅滋事罪 社会管理秩序 网络造谣 定罪处罚 刑事案件 信息网络 传谣 公共秩序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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