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二十三条在破产程序中的理解与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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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徐玉娇 靳莹怡 

机构地区:[1]江苏金易律师事务所,江苏无锡214125

出  处:《法制博览》2021年第29期64-66,共3页Legality Vision

摘  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破产案件数量逐年增加。通常在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债权人可通过申报债权的方式参与到破产程序中。保证人亦可就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或将来求偿权进行债权申报。但,2021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制度司法解释》)正式施行。该司法解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担保制度作了更为具体的解释和补充,尤其是第二十三条的出台对破产程序中债权的申报和审查产生了较大影响,需引起重视。那么《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二十三条到底应当如何理解,实务中又应当如何操作?本文将就该条款在破产债权审查中的具体应用问题作相应探讨。

关 键 词: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 第二十三条 破产程序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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