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检、孕检”应当成为婚姻当事人的自觉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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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丁怡坤 张霞 喻支霞 

机构地区:[1]山东省平阴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山东平阴250400

出  处:《我和宝贝》2021年第8期88-89,共2页Baby and Me

摘  要:“婚检、孕检”是促进优生优育、预防新生儿出生缺陷的有效手段之一,不仅对男女双方身体健康有益,也是对孩子及整个家庭的未来负责。为了响应国家优生优育相关政策,本文从“民法典”“健康中国”之优生优育,“优孕优生优育”观念以及“婚检、孕检”意义等方面进行阐述,希望“婚检、孕检”能成为婚姻当事人的自觉行动。

关 键 词:婚检 孕检 优生优育 自觉行动 

分 类 号:R169.1[医药卫生—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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