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权分置”下土地经营权担保融资的隐患与化解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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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赖华子[1] 

机构地区:[1]南昌大学法学院

出  处:《审计与理财》2021年第10期47-48,共2页

基  金:江西省社会科学十二五规划项目《农用地抵押贷款风险控制法律制度的研究》,项目批准号15FX27。

摘  要:“三权分置”下土地经营权担保融资使家庭承包户面临丧失基本生存保障来源的风险,土地征地与征用补偿分配不明带来融资安全隐患。金融机构实现担保物权时,对家庭承包户担保贷款宜优先就承包地的生产收益优先受偿,审慎拍卖土地经营权,农地规模经营主体的担保贷款可以对土地经营权连同新增土地附着物与经营收益优先受偿,流转农地因征地获得的地上新增附着物的补偿可以行使优先受偿权。

关 键 词:土地经营权 担保融资 经济效益 和谐农村 

分 类 号:F321.1[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F83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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