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我国意定监护与公证之结合  被引量:2

A Brief Discussion on the Combination of Voluntary Guardianship and Notariz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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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倪伟 欧阳培基 Ni Wei;Ouyang Peiji

机构地区:[1]上海市长宁公证处

出  处:《中国公证》2021年第9期65-66,共2页China Notary Journal

摘  要:《民法典》在监护制度的立法设计中突显意定监护的优先地位。本文试图通过论述《民法典》中有关监护的规定,探讨公证在我国监护制度发展过程中的作用和重要性。我国意定监护分为四种类型。委托监护是指监护人委托他人行使监护职责。通常情况监护人应亲自履行监护职责,但因不可抗力或特殊情况,为保障被监护人的利益,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

关 键 词:《民法典》 监护制度 违反法律规定 意定监护 监护职责 被监护人 委托监护 立法设计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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